提供资金炒股 东方集团涉嫌财务造假 中介机构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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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炒股 东方集团涉嫌财务造假 中介机构应担责
发布日期:2025-03-11 22:01    点击次数:121

提供资金炒股 东方集团涉嫌财务造假 中介机构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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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东方集团(600811)股价再度以跌停价开盘,封单金额仍然不断增加,显示仍有大量卖盘等待成交。

  中国证监会今年2月28日发布的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显示,已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据悉,该案目前正处于调查过程之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明违法事实,依法严肃处理。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杨泉军律师认为,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信息的途径非常有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基本依据。东方集团连续四年财务造假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2024年6月19日东方集团披露的大额存款提取受限,以及此后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都已经揭示了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18日买入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2024年6月19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都可以通过微信向法院起诉,要求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显示,东方集团涉案期间定期报告的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看门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监管部门一贯保持强监管、严监管态度,着力加大力度防假打假,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并提升对财务造假等线索的发现能力,不断完善“吹哨人”制度,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资金炒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杨成万